4.2 污水量 4.2.1 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入量。 4.2.2 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4.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 表4.2.3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分类 污水排放系数 城市污水 0.70~0.85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 0.80~0.90 城市工业废水 0.60~0.80 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 4.2.4 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入。 4.2.5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确定。 2 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果确定。